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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银行业利率工作自律公约
发布时间:2023/4/10 来源: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适应利率市场化改革要求,有效发挥利率杠杆对银行资产负债管理的导向作用,强化行业自律机制,维护金融秩序,营造公平竞争环境,促进银行业健康协调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商业银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商业银行服务价格管理办法》以及《中国银行业协会章程》等法律、法规、规章和行业规范,制定本公约。

第二条 本公约所称的利率工作,是指银行业金融机构在境内叙做本外币存贷款业务的利率定价管理工作。

第三条 本公约旨在倡导会员单位贯彻国家宏观政策,承担社会责任,依法合规经营,服务实体经济,防范利率风险,发挥金融市场稳定器作用,维护良好市场竞争秩序,促进金融市场健康持续发展。

第四条 本公约适用于中国银行业协会会员单位。会员单位承诺互相监督、共同遵守,自觉履行公约的各项约定,维护中国银行业的整体形象。


第二章 基本规定

第五条 会员单位应严格遵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利率管理规定及市场利率定价自律机制有关自律规则,执行本行存贷款利率定价管理规定及要求,禁止任何形式的利率违规行为。

第六条 会员单位应认真遵守中国人民银行颁布的各项利率政策及相关规定,根据利率市场化改革的要求,切实完善存贷款定价机制建设,结合成本、风险等因素合理确定存贷款利率水平,强化财务硬约束和利率风险管理,科学进行存贷款定价,自觉维护市场竞争秩序。

第七条 会员单位的利率管理应以维护金融市场大局为前提,以实施本行经营发展战略为基本要求,充分考虑市场竞争情况,实现存贷款量价平衡发展,在促进资产负债结构优化、有效防控流动性风险的前提下,确保资金成本收益相匹配,实现经营业绩目标。

第八条 会员单位应建立健全本单位的利率授权管理机制、流程,按照“统一管理、分级实施;前后分离、相互协作;差别授权,动态调整”的原则,对各业务条线和分支机构的存贷款利率定价行为进行合理授权管理。

第九条 会员单位应科学制定利率定价策略,优选定价方法,完善定价模型框架,加强利率定价系统建设,真实核算存贷款成本收益。根据不同存贷款产品、金额、期限、性质、区域等因素,实行差异化、精细化的存贷款利率定价。

第十条 会员单位应根据本行资金管理体制和系统支持能力,积极探索建立科学合理的内部资金定价管理机制,发挥内部资金定价的价格杠杆作用,合理引导存贷款外部定价,提高内外部定价之间的协调性。

第十一条 会员单位应增强自律合规经营理念,加强自律合规管理,审慎经营,建立健全利率风险管控制度,做好风险识别、评估和应对预案,强化信贷风险定价能力,按照风险收益匹配原则,有效防范利率风险。

第十二条 会员单位应加强员工职业道德行为规范教育和业务培训,培育自律合规管理文化,完善合规经营的激励和约束机制,加强专业队伍建设及人才储备,提高从业人员的业务水平和综合素质。


第三章 自律约定

第十三条 会员单位之间应避免恶性竞争,促进良性有序竞争,不得有下列行为:

(一)采取给好处费或许诺给好处费等手段,变相提高存款利率的行为;

(二)在公开场合使用有损于市场秩序稳定或其他会员单位利益和形象的不当言辞进行营销宣传、误导社会舆论的行为;

(三)采取不当创新,违反存贷款计结息管理规定和各级市场利率定价自律机制约定的行为;

(四)以其他非正当竞争手段吸收存款、发放贷款的行为。

第十四条 会员单位之间应杜绝价格垄断、欺诈及内幕交易等有害于市场公平竞争的行为。

(一)开展存贷款业务,不得通过恶意压低或抬高价格获取不正当竞争优势,损害行业和客户利益;

(二)发行同业存单、大额存单等市场化定价产品,不得以任何形式操纵、引导发行价格,扰乱发行秩序;

(三)严格按照规定进行存贷款利率统计,不得以任何手段调增、调减利率统计数据;

(四)加强存款利率自律管理,明示贷款年化利率水平,不得欺瞒和误导消费者,切实保护消费者权益。

(五)密切关注市场利率定价动态,及时向中国银行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中国银行业协会等监管及自律组织反映有损市场公平竞争的情况,主动维护健康的定价市场生态环境。


第四章 监督管理

第十五条 会员单位有义务严格遵守和执行本公约,并接受监督检查。

第十六条 会员单位在存贷款业务中出现违反本公约情况时,应及时自查自纠。

第十七条 会员单位应发挥相互监督作用,对于违反本公约相关约定的行为,应及时向中国银行业协会利率工作委员会办公室反馈。委员会办公室将对违反约定的行为进行核查。第十八条 会员单位违反本公约的,经中国银行业协会利率工作委员会查实后,中国银行业协会将视情况给予以下处理:

(一)情节轻微的,采取以下自律惩戒措施:

1.责令违约单位限期改正;

2.协会内部通报批评;

3.暂停行使会员权利1-6个月;

4.取消会员资格。

(二)情节严重的,由中国银行业协会报中国银行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处理。

第十九条 非会员单位违反本公约的,经会员单位、地方银行业协会(或银行同业公会)及其他机构、团体或个人举报,并经中国银行业协会利率工作委员会查证属实的,由中国银行业协会报中国银行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相关部门进行处理。

第二十条 会员单位的从业人员违反本公约的,视情况给予以下处理:

(一)情节轻微的,由所在单位根据有关规定给予批评教育或行政处分;

(二)情节严重的,会员单位应及时报中国银行业协会利率工作委员会,经查实后,中国银行业协会将对该从业人员采取禁入措施,提出处理建议并报中国银行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

第二十一条 非会员单位的从业人员违反本公约的,由中国银行业协会报中国银行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进行处理。

第二十二条 会员单位对于中国银行业协会的处理有异议的,可以向中国银行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反映。

第二十三条 会员单位的从业人员对于所在单位给予本人或其他从业人员的处罚有异议的,可以向中国银行业协会利率工作委员会反映。经调查后,处罚确属不当的,由中国银行业协会指导该会员单位纠正其处罚决定。


第五章 附则

第二十四条 本公约由中国银行业协会利率工作委员会负责解释和修订。第二十五条 本公约颁布后,国家法律法规、监管规定及相关政策发生变化的,依照有关法律法规、规定和政策执行。

第二十六条 本公约自正式颁布后生效,中国银行业协会所有会员单位遵照执行。

第二十七条 在本公约生效后,取得中国银行业协会会员资格的单位,自取得会员资格之日起,视为自愿加入本公约,本公约将对其从业人员自动生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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