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根据《安康市银行业协会章程》规定和安康市银行业协会常务理事会决定,设立安康市银行业协会权益维护工作委员会。
第二条 委员会的宗旨是:依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金融政策,促进和协助会员强化资产风险防范和预警,运用行业合力防止和打击逃避金融债务行为,维护会员合法权益,营造良好的社会信用环境。委员会的各项活动遵循合法、平等、民主、公正的基本原则。
第三条 委员会是安康市银行业协会的工作机构,在协会理事会的领导下开展工作。委员会对外以协会的身份和名义联系和开展活动。
第二章 组织机构及会议制度
第四条 委员会委员由安康市银行业协会会员单位推荐的相关专业人员组成,每届任期两年。委员在任期内因工作变动由派出单位另行委派。
第五条 委员会设主任委员一名,副主任委员若干名。主任委员和副主任委员由专职副会长提名,经委员会会议选举产生,常务理事会审定。主任委员和副主任委员任期内发生工作变动等情况,委员会通过补选产生新的主任委员或副主任委员。
第六条 委员会会议分为定期会议和临时会议两种。定期会议原则上每半年召开一次。临时会议经主任委员或五名以上委员联名提议并至少有一项提案,也可以召开。
第七条 委员会会议由主任委员主持。主任委员因故缺席,可委托副主任委员主持。若委员因故不能到会,所在单位须授权派员参加,否则未参加会议的委员视为弃权。
第八条 委员会以会议方式进行磋商议事和审议表决,每位委员享有一票表决权。特殊情况下一般事项可采用通讯表决方式。做出会议决议和决定其他事项,须70%以上委员到会,80%以上的多数票通过方能有效。会议所议事项的决定须做会议记录,出席会议的主任、副主任委员应当在会议记录上签名。会议通过的重要决议,经协会常务理事会审批后对会员有普遍约束力。
第九条 权益维护工作委员会下设办公室,办公室设在协会秘书处自律维权部,负责承办权益维护工作委员会日常事宜。
第十条 委员会一般会议费用由协会统一解决。各项培训、考察、业务推介等活动费用由参与单位分担。
第三章 职 责
第九条 委员会的职责
一、代表金融行业积极参与社会诚信体系建设;
二、审议、制定加强金融资产管理、维护金融债权和打击制裁逃避金融债务行为方面的公约和实施细则;
三、审定协会警示、通报、曝光的逃避金融债务企业名单,提出制裁方案和措施;
四、协调会员单位在维权中的统一行动;
五、协调联络司法机关促进金融案件审理,加大胜诉案件的执行力度;
六、定期通报行业相关动态和信息,研讨重点和难点问题,接受会员相关咨询,为行业维护债权提供指导和建议;
七、负责开展债权维护方面的培训和对外交流;
八、协助落实金融监管机关在维护金融债权方面的决议和文件规定;
九、负责落实协会理事会交办的其他事项。
第十条 主任委员职责:
一、主持委员会的日常工作;
二、指定部分会员单位派人组建临时专家组。负责指导专家组实施专题调研,拟定和提出预案,提交会议审议;
三、负责召集并主持委员会会议;
四、组织落实委员会决定的事项。
五、督办并组织检查决议的落实情况。
副主任委员协助主任委员工作。主任委员不能履行职责时,可授权一名副主任委员代行。
第四章 权利、义务及违规处罚
第十一条 委员会委员的权利
一、出席委员会会议,行使审议权、表决权、选举权和被选举权;
二、涉及本专业活动的参与权和主张权利;
三、向委员会陈述意见的权利。
四、参加委员会举办的各项活动的权利。
第十二条 委员会委员的义务
一、依法合规参与委员会活动,履行既定角色的应负责任。
二、遵守工作规则,执行会议决议和决定事项。
三、承担或协助完成委员会委派的各项任务。
四、未经委员会许可,禁止将本专业业务活动提供的商业秘密资料向外界透露。
第十三条 违规处罚
委员会成员违反本规则,影响委员会正常工作的,协会协调派出单位更换人员。
第五章 附 则
第十四条 本工作规则经委员会会议讨论通过,报协会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审议,自印发之日起执行。
第十五条 本工作规则由本委员会负责解释和修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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