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促进我国银行卡行业的规范健康发展,维护银行卡市场公平有序的竞争环境,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及监管要求,结合银行卡业务实际,制定本公约。
第二条 中国银行业协会银行卡专业委员会(以下简称“银行卡委员会”)是银行卡业务自律管理的专业组织,银行卡委员会成员单位(以下简称“成员单位”)通过成员大会参与自律管理。
第三条 银行卡业务自律的宗旨是:依法合规经营,抵制不正当竞争,防范业务风险,保障客户利益。
第四条 成员单位自律的基本原则是:科学发展、合作共赢、防范风险、优化服务。
第五条 本公约适用于银行卡委员会成员单位及其银行卡业务从业人员。
第二章 自律约定
第六条 成员单位应严格遵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规章,建立完善的银行卡业务内部控制和信息管理制度。
第七条 成员单位及其从业人员应自觉遵循商业道德,不得以任何形式诋毁其他成员单位的商业信誉,不得利用任何不当手段干预或影响银行卡业务市场秩序。
第八条 成员单位应加强对从业人员的监督和管理,加强职业操守教育和业务能力培训,不断提高从业人员职业道德水平和业务素质。
第九条 成员单位应树立科学、可持续发展的经营观,共同营造良好的银行卡发展环境,规范银行卡营销行为;加强对外部营销的监督检查,加强授信风险管理,严格按照风险可控原则审批授信。
第十条 成员单位应严格按照相关法律、法规和监管要求,遵循公平、公正、统一的原则发展特约商户,不得通过错配商户类别恶意降低商户结算手续费费率等方式发展商户。
第十一条 成员单位应加强自助设备的安全管理,POS机具、ATM等自助设备的布放不得无序竞争,并必须符合联网通用的业务规范和技术标准,定期对特约商户进行POS机具管理和操作的培训。
第十二条 成员单位必须依法合规开展催收业务,并建立配套的申诉机制,妥善和及时处理催收相关纠纷。
第十三条 成员单位应加强银行卡使用和风险防范方面的公众宣传工作,保证客户对银行卡业务计息、收费标准及相关风险享有充分的知情权和选择权。
(一)成员单位应加强信用卡业务信息披露,充分揭示信用卡计息规则的涵义,应在信用卡申请表中以突出的字体明确说明计息规则,并通过网站等宣传渠道提供计算规则及模拟案例;
(二)成员单位应执行监管规定要求并根据实际情况选择适合自身发展的信用卡息费计收方式和相应的优惠措施,但应将相关信息明确告知信用卡申请人(或持卡人),确保申请人(或持卡人)可以根据自身意愿选择决定是否接受。
(三)成员单位应于信用卡到期还款日之前至少3天通过账单、短信息、电子邮件、电话或信函等方式向持卡人进行还款提示。
(四)成员单位可提供多个账单日供持卡人选择、更改,可限定更改次数。
第十四条 成员单位应努力提升信用卡服务质量,为持卡人提供人性化的用卡服务,倡导各信用卡发卡行建立信用卡还款“容差服务和容时服务”或对贷记卡透支额在免息还款期内已还款部分给予利息减免优惠:
(一)成员单位为持卡人提供“容时服务”,应为持卡人提供一定期限的还款宽限期服务,还款宽限期自到期还款日起至少3天;持卡人在还款宽限期内还款时,应当视同持卡人按时还款。
(二)成员单位为持卡人提供“容差服务”,如持卡人当期发生不足额还款,且在到期还款日后账户中未清偿部分小于或等于一定金额(至少为等值人民币10元)时,应当视同持卡人全额还款。
第十五条 当持卡人在到期还款日(含)前还款金额不足最低还款额时,成员单位可收取滞纳金。滞纳金不应超过国家规定的标准。
第十六条 成员单位应对客户信息严格保密,国家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的除外。成员单位应建立完善的客户档案管理办法并认真实施。
第十七条 成员单位应建立完善的投诉渠道,加强服务投诉管理,保障客户权益。
第十八条 成员单位应严格遵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科学测算业务成本,合理制定银行卡业务服务收费标准,避免不正当竞争。
第十九条 成员单位应共同促进多层次信用体系建设,在催收、保全、专案管理等方面紧密合作,加强对银行卡违法犯罪案件、不良持卡人、不良商户等有关风险信息的资源共享及银行卡业务风险联动防控。
第二十条 成员单位应建立信息沟通与共享机制,及时向银行卡委员会报送业务数据和信息,促进成员单位间的业务交流及合作。
第二十一条 成员单位愿意积极配合和支持银行卡委员会和监管部门的工作,积极参加银行卡委员会组织的各项工作。
第三章 监督与管理
第二十二条 银行卡委员会应代表成员单位积极与监管部门开展沟通交流,定期、不定期向监管部门反映银行卡业务相关信息、风险状况和监管规范建议等,协助监管部门开展必要的调查研究工作。
第二十三条 银行卡委员会鼓励成员单位互相监督,成员单位及非成员单位均可向银行卡委员会举报违反本公约的行为。
第二十四条 银行卡委员会定期组织银行卡业务状况评估,并发布行业发展报告。在成员大会同意的情况下,对公约的执行情况进行评估,并通报评估结果。
第二十五条 银行卡委员会应本着公正、公开、客观的原则,维护成员单位的正当权益,维护银行卡市场稳定健康发展。
第二十六条 成员单位违反本公约的,经银行卡委员会查实后可根据违约程度采取以下措施:
(一)责令违约单位限期改正;
(二)内部通报批评;
(三)暂停、取消其银行卡委员会成员单位资格;
(四)建议中国银行业协会暂停、取消其会员单位资格;
(五)对涉嫌违规经营或触犯其他相关法律法规的,将有关违法、违规情况及时向银行业监督管理部门或其它主管部门反映和检举。
第二十七条 成员单位对银行卡委员会依据第二十六条所采取的措施有异议的,可以向中国银行业协会反映。
第二十八条 成员单位银行卡业务从业人员有违反本公约的行为,由成员单位按照相关管理制度采取惩戒措施,有异议时,可向银行卡委员会反映情况。
第四章 附 则
第二十九条 本公约经银行卡委员会成员大会审议通过后生效,报中国银行业协会备案,其中第十三条、第十四条、第十五条,自2013年7月1日正式实施。
第三十条 本公约生效后,取得中国银行业协会银行卡专业委员会成员资格的单位,自取得成员资格之日起,视为自愿加入本公约。
第三十一条 本公约与国家法律、法规和监管部门规章不一致的,依有关法律、法规和监管部门规章执行。
第三十二条 本公约由银行卡委员会负责解释和修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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