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促进票据市场持续健康发展,维护票据行业声誉,树立良好行业形象,规范开展票据业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票据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电子签名法》《票据管理实施办法》《票据交易管理办法》等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及银行业协会工作指引,制定本公约。
第一条 坚持依法合规经营,严格执行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监管规制以及行业自律要求,保护国家利益、行业利益、公共利益及经营机构合法权益,维护票据市场秩序。
第二条 坚持以票据业务服务实体经济为导向,积极支持中小微企业、民营企业,服务“三农”经济和“一带一路”建设。
第三条 恪守契约精神,严格遵守所签署协议的各项约定内容,在享有票据权利的同时积极履行承兑、付款、保证等义务,遵守行业操守。
第四条 严格规范账户开立和使用管理,不得出租、出借账户,严禁逆程序操作等行为。采取有效措施防止银行票据资金被套取、挪用、违规参与民间借贷或非法集资。
第五条 全面加强票据业务风险管理,确保票据签发、取得和转让具有真实的交易关系和债权债务关系。严格按照业务权限和授信额度开展票据业务。采取有效措施切实防控票据空转与套利行为。
第六条 严格依法合规开展票据业务创新,禁止以创新为名违反法律法规或违背相关监管政策要求,禁止以排挤竞争对手为目的开展恶性竞争或其他不正当竞争活动。
第七条 加强票据行业风险信息共享与风险处置合作,共同建立票据风险预防和处置联动机制,推动建设票据风险信息统一管理平台和共享机制,维护良好的行业发展环境。
第八条 严格依法保护票据当事人的票据信息、商业秘密和个人隐私,禁止以诋毁其他成员单位的商业信誉、泄露其商业秘密等手段争揽业务。
第九条 全面树立合规理念,强化票据从业人员行为管控与自律管理,持续开展从业人员业务培训和职业道德教育。严禁各机构和员工违规与票据中介、资金掮客合作开展票据业务或票据交易等。
第十条 倡导通过协商、行业协会调解或仲裁机构仲裁等多元化方式解决会员单位间票据业务争议,切实防范和化解票据业务法律风险与银行声誉风险。
第十一条 对违反本公约的会员单位,可分别采取内部通报、取消中国银行业协会票据专业委员会会员资格、乃至失信惩戒等措施。
第十二条 本公约由中国银行业协会票据专业委员会负责解释和修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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