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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银保监会办公厅关于金融服务乡村振兴创新示范区建设工作的通知
发布时间:2024/4/12 来源:

中国银保监会办公厅关于

金融服务乡村振兴创新示范区建设工作的通知

银保监办发〔2021〕94号

各银保监局:

为贯彻落实党中央乡村振兴战略部署,探索银行业保险业服务乡村振兴有效途径,带动提升更广大农村地区金融服务水平,银保监会决定开展金融服务乡村振兴创新示范区建设工作。现就有关安排通知如下:

一、总体目标

选择一批有意愿、有基础的地市或县,通过体制机制、服务模式创新,探索更好发挥金融要素支撑乡村振兴的有效途径,破解农村金融服务难点痛点堵点,形成一批贴近实际、切实有效、可复制可推广的金融服务乡村振兴模式和做法,打造一批各具特色、经验成熟、治理完善的示范样板。通过示范引领,切实提升银行业保险业服务乡村振兴能力水平,积极助力农村经济社会全面发展,推动实现共同富裕。

二、重点任务

各创新示范区应立足当地乡村振兴金融需求、金融机构服务能力、前期实践经验等实际情况,努力攻坚破难,坚持办实事出实效,围绕以下任务有所侧重开展探索,或者因地制宜拓展创新示范举措。

(一)深入推进农村信用体系建设。针对当前涉农客户缺信用、金融供需双方信息不对称等问题,进一步健全农村信用体系,优化信用贷款投放的外部环境。

一是推进农村信用信息共享机制建设。推动地方政府构建域内综合金融服务平台,整合财税、农业农村、市场监管、社保等涉农信用信息,指导银行保险机构共建共享。加强农村信用信息在撮合金融供需、提升信贷获取便利、改进银行机构风险控制效率等方面的作用。推动地方政府建立完善农村资产抵押登记流转交易平台。

二是扩大农村信用建档评级覆盖面。组织银行主动上门为新型农业经营主体提供建档评级和融资对接服务。合理确定建档评级标准要求,逐步拓展农户信用建档评级范围,力争率先实现新型农业经营主体信用建档评级基本全覆盖。

(二)提升乡村振兴金融产品服务匹配度。针对当前涉农金融产品与部分“三农”客户生产经营活动周期、抵质押物等实际情况匹配度不足问题,进一步指导加快涉农特色产品和服务模式创新优化。

一是改进农户和新型农业经营主体金融服务。完善贷款期限、增信方式、用信形式等信贷产品要素,加快开发更加贴近农户和新型农业经营主体金融需求的特色化信贷产品,推动创新产品落地见效。稳妥推广农村承包土地经营权、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使用权、宅基地使用权、林权抵押贷款,探索开展禽畜活体、圈舍大棚、农机具等涉农资产抵押贷款,拓宽涉农主体融资渠道。

二是优化乡村振兴贷款结构。服务乡村产业发展和乡村建设行动,推动银行机构稳步加大支持农村一二三产业融合、农业农村基础设施建设等领域的中长期贷款投放。适度提高农户、新型农业经营主体的信用贷和“首贷户”占比。

三是做好新业态新主体金融服务。适应新型城镇化进程和城乡融合发展趋势,探索推出专门服务进城农民创业安居、返乡入乡人员创业兴业的特色产品,做好农村集体经济组织金融服务。研发针对涉农产业链、特色农业产业、县域产业集群的专业金融服务模式。

(三)强化涉农保险保障水平。鼓励因地制宜开展地方优势特色农产品保险,争取各级财政支持,扩大地方优势特色农产品保险以奖代补范围。在产粮大县扩大三大粮食作物完全成本和种植收入保险试点范围。积极发展面向老年人、农民、低收入人群、残疾人等的普惠保险。提高农业保险理赔效率,力争应赔尽赔。

(四)提高县域金融服务质效。加强县域信贷资金适配性监管,推动银行机构将新增可贷资金优先用于支持县域发展,合理提升县域存贷比。保持基础金融服务基本全覆盖的良好局面,加快提升乡村振兴综合金融服务水平,推动银行保险机构更好满足县域客户融资、理财、保险、养老等综合金融需求。

(五)加强风险缓释机制建设。针对“三农”群体缺抵押、缺信用和金融机构涉农金融服务成本高、风险大等问题,积极推动统筹多种涉农资金,建立健全风险分担补偿机制,聚合政银保担等多方合力,对涉农金融业务风险予以适当风险补偿,激发银行保险机构服务乡村振兴的主动性积极性。

(六)加快发展乡村数字普惠金融。鼓励银行保险机构加快农村数字金融领域的探索创新,积极运用互联网、大数据、人工智能、区块链等科技手段改进客户体验,通过科技赋能加快提升农村金融服务水平。探索金融科技服务乡村治理的实现路径。

二、报送程序

(一)报送方式。各局统筹考虑辖内各地区农业农村发展特色、金融服务水平和经验、政府有关部门支持投入力度等情况,自愿于10月15日前报送1—3个地市或县(市)开展创新示范。报送材料包括:金融服务乡村振兴创新示范区建设工作方案(附件1)、金融服务乡村振兴创新示范区监测表(附件2)。在综合考虑区域布局、前期基础、重点任务和工作效果等基础上,银保监会将确定若干全国性创新示范区。在全国性创新示范区之外,各局可自行确定若干省级金融服务乡村振兴创新示范区,依法合规开展相关创新探索工作。

(二)优先选择范围

1. 金融服务“三农”工作成效比较突出、农村金融服务体系比较完备的地区。2.地方政府重视的地区。地方财政能够给予必要支持,各有关部门合作意愿良好。3.国家乡村振兴重点帮扶县、农业现代化示范区、城乡融合发展试验区、新型城镇化综合试点地区、农村改革试验区等。

三、加强组织落实

(一)统筹抓好创新示范工作。实行创新示范区挂点联系制度,定期开展实地调研,及时了解试点中存在的困难问题,指导推进试点工作。各局要围绕创新示范重点任务,对各创新示范区分别制定工作方案,明确具体目标任务,完善配套政策制度,加强工作指导,确保创新示范工作切实取得成效。要加强与有关部门的沟通协作,建立跨部门联动机制,与乡村振兴金融服务各项工作一体规划、协同推进。

(二)认真开展监测督导。各局要做好日常督促指导,确保各项工作任务有序推进。开展创新示范成效监测工作,每年形成金融服务乡村振兴创新示范区工作情况报告并更新创新示范区监测表(附件2),于次年1月31日前报送银保监会(普惠金融部)。银保监会将根据工作成效动态调整创新示范区名单。

(三)积极发挥样板带动作用。各局要注重及时总结提炼、积极报送工作推进中的好做法好经验,探索创新金融服务乡村振兴的好模式好案例,适时做好复制推广。

(四)切实防控金融风险。各局要强化风险意识,对创新示范地区选择、工作目标、重点任务、实施推进等各环节严格把关,确保创新示范区建设各项工作依法合规、有序开展。坚决避免假借创新示范名义放开金融风险控制阀门,坚决打击各类非法金融活动。

附件:1.金融服务乡村振兴创新示范区建设工作方案(模板)

      2.金融服务乡村振兴创新示范区监测表

           中国银行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办公厅                     

2021年9月1日

来源:国家金融监督管理总局官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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