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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康市银行业协会银行卡专业委员会工作规则
发布时间:2016/12/14 来源:

 

第一章  

第一条 为了促进安康市银行卡业务的行业自律工作和银行卡市场健康有序发展,维护银行卡市场参与各方的合法利益。根据《安康市银行业协会章程》、《安康市银行业反不正当竞争公约》、《安康市银行业自律公约》、《安康市银行业银行卡自律公约》等有关规章的约定和要求,制定本工作规则。

第二条 安康市银行业协会银行卡专业委员会是安康市银行业协会的内设工作机构,接受安康市银行业协会的领导和管理。

第三条 安康市银行业协会银行卡专业委员会依据中国人民银行《银行卡业务管理办法》和银行卡监管的有关法律法规,《安康市银行业自律公约》及安康市银行业协会有关决议开展工作,接受安康市社团组织管理局的管理和安康银监分局的监督、指导。

第二章 组织机构

第四条 安康市银行业协会银行卡专业委员会,由各会员单位推荐委员组成。各会员单位推荐的委员,原则上为银行卡部门负责人。委员在任期内变动的,由原会员单位重新委派人员接替,及时向安康市银行业协会报告。

第五条 安康市银行业协会银行卡专业委员会设主任委员一名、副主任委员若干名。主任委员、副主任委员均从银行卡专业委员会委员中提名。其中主任委员由安康市银行业协会专职副会长提名,协会理事会初审;副主任委员由陕西省银行业协会秘书处提出候选人。主任委员、副主任委员经全体委员会议选举后生效。委员每届任期两年,期满后可连选连任。

第六条 银行卡专业委员会办公室设在安康市银行业协会秘书处,办公室承办银行卡专业委员会日常事务工作。

第三章  

第七条 安康市银行业协会银行卡专业委员会工作职责:

(一)积极推动银行卡产业制度及相关业务标准的贯彻落实,研究制定和修订完善省内银行卡业务行业自律的内容、措施;代协会起草有关银行卡管理工作的(协议、规定、办法等)文件;

(二)参与协调同业银行卡业务竞争中的纠纷,调查有关银行卡业务投诉和申诉,提出调解、仲裁、处理的意见和建议;

(三)协同秘书处对会员单位执行有关银行卡法规和履行有关公约、协议进行监督检查,对违法违规、违约等行为提出处理意见和建议;

(四)维护行业利益和会员合法权益,配合协会或有关会员单位开展维权或组织行业维权;

(五)组织开展会员单位的业务和信息交流,开展有关银行卡业务的调查研究,促进联网通用,资源共享,联合发展;

(六)完成协会交办的其他工作事项。

第八条 安康市银行业协会银行卡专业委员会主任委员职责:

(一)根据本专业委员会工作职责,负责本专业委员会工作;

(二)主持召开本专业委员会会议;

(三)代表协会银行卡专业委员会对外开展工作;

(四)组织本专业委员会起草有关文件和开展调查研究;

(五)制定本专业委员会工作计划,向专业委员会报告工作。

 第九条  副主任委员协助主任委员开展工作,特殊情况或主任委员不在时,根据主任委员的授权,由副主任委员代行主任委员职责。

第十条 安康市银行业协会银行卡专业委员会委员职责:

(一)积极参加本专业委员会会议,认真准备相关会议材料并积极发言;

(二)反映本单位在银行卡业务经营管理中遇到的问题,提出工作建议;

(三)遵守和履行本专业委员会通过的各项决议;

(四)出席专业委员会会议,行使审议权、表决权、选举权和被选举权;

(五)自觉维护本专业委员会的合法权益和声誉。

第四章 议事规则

第十一条 安康市银行业协会银行卡专业委员会会议原则上每半年召开一次;经主任委员、半数(含)以上副主任委员或经三分之二(含)以上委员提议并有一项议案,可召开临时会议。

未经主任委员或主任委员授权的副主任委员同意,其他委员不得自行召开本专业委员会会议。

第十二条 银行卡专业委员会会议有关议案应在会前提交与会委员,或在会议通知中载明。

第十三条 本专业委员会会议实行表决制,一名委员拥有一票表决权。凡需提出表决的议案或事项,需三分之二(含)以上委员到会方能进行表决,会议决议须全体委员三分之二(含)以上表决同意方能通过。未到会参加表决者视为弃权。

第十四条 本专业委员会会议原则上委员应亲自参加,委员因故不能参加的,应当委托相关人员参加并授权可代办发表意见。其所发表意见视为委员本人意见。

第十五条 委员会委员应当在所议事项形成的决议上签名,并备案存档。

第十六条 对专业委员会会议的过程、内容等需保密的,专业委员会委员及其受托人应当严格保密。

第十七条 本专业委员会会议通过的重大议案,须经协会理事会审议形成最终决议。形成的最终决议,各会员单位必须自觉遵守、履行。

第五章  

第十八条 本专业委员会有关会议决议,会员单位如有违反或不遵守、不履行的,由专业委员会给予下列处理:

(一)责令违约单位限期整改;

(二)在会员单位内通报;

(三)依照《安康市银行反不正当竞争公约》有关条款进行处罚;

(四)报告安康银监分局并建议给予相应行政处罚。

第六章  

第十九条 本规则由安康市银行业协会银行卡专业委员会负责解释和修订。

第二十条 本规则经银行卡专业委员会全体会议审议通过自印发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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