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加 强银行业自律工作,明确安康市银行业协会自律工作委员会(以下简 称“自律工作委员会”)的工作职责,保障其有 效开展 各项工作,根 据《中国银行业 协会工作指引》、《安康市 银行业协会 章程》的有 关规定,制定本工作规则。
第二条 自律工作委员会是安康市银行业协会(以下简称"协会")领导下的专业委员会,依照有关法律法规、协会章程和本规则开展工作。
第三条 自律工作委员会的宗旨是维护公平竞争的市场环境,提高银行业服务水平和从业人员素质,推进银行业信用体系建设,促进省内银行业金融机构间的相互合作和有序竞争。
第二章 组 织 机 构
第四条 自律工作委员会由会员单位和秘书处有关人员组成。每个会员单位一名委员,协会秘书处一名委员。会员单位的委员如有变动,由所在单位另外委派。
第五条 会员单位推荐的委员人选应为自律工作相关部门负责人,秘书处推荐委员原则上应是内设部门负责人。
第六条 自律工作委员会设主任委员一名,副主任委员若干名。主任委员、副主任委员由专职副会长提名,经专业委员会全体成员会议选举产生。主任委员经协会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审定。主任委员、副主任委员原则上每届任期二年,可连选连任。主任委员、副主任委员在任期内发生工作变动等情况,委员会进行补选。
第七条 主任委员、副主任委员的人选要体现国有商业银行、股份制商业银行、其他银行业金融机构的代表性和参与性。
第八条 自律工作委员会下设办公室,办公室设在协会秘书处自律维权部,负责承办自律工作委员会日常事宜。
第三章 职 责
第九条 自律工作委员会的职责:
(一)组织制定相关公约及实施细则,建立自律公约执行情况检查和披露制度;
(二)依据协会章程和行规行约,组织制定行业标准和业务规范,推动实施并监督会员执行,提高行业服务水平;
(三)建立健全银行业诚信制度以及完善银行业金融机构和从业人员信用信息系统,加强诚信监督,协助推进银行业信用体系建设;
(四)按照银行业从业人员道德和行为准则,对银行从业人员进行自律教育和管理;
(五)受理会员单位和社会公众的投诉,采取自律惩戒措施,督促会员依法合规经营,共同维护公平竞争的市场环境;
第十条 自律工作委员会全体成员会议的主要职责:
(一)制定、修改、审定自律公约实施细则等重要规章制度;
(二)推选自律工作委员会主任委员、副主任委员;
(三)审定自律工作委员会年度工作计划和工作报告;
(四)审定需由自律工作委员会全体成员会议决定的其他事项;
(五)决定自律惩戒措施。
第十一条 自律工作委员会主任委员的职责:
(一)组织召开自律工作委员会全体成员会议;
(二)组织制定并实施自律工作委员会中长期工作规划和年度工作规则;
(三)组织协调自律工作委员会工作;
(四)向自律工作委员会全体成员大会报告工作。
副主任委员协助主任委员工作。主任委员因故不能履职时,可委托常务副主任委员或其他副主任委员代其履职。
第十二条 自律工作委员会办公室职责:
(一)负责自律工作委员会有关会议组织工作;
(二)负责落实自律工作委员会决定的事项;
(三)负责自律工作委员会的议案、决议、纪要等日常管理工作;
(四)负责组织制定年度自律工作计划;
(五)负责组织对会员单位执行《中国银行业自律公约》、《中国银行业从业人员道德行为公约》、《中国银行业反不正当竞争公约》、《中国银行业从业人员流动公约》等自律工作情况进行检查;
(六)负责组织对各会员单位的自律情况进行综合测评,每年向自律工作委员会全体会议提交有关报告;
(七)负责组织对会员违反银行业协会章程、自律公约、文明服务公约、反不正当竞争公约等,对行业利益造成损失的行为提出处理意见,并按有关规定提交自律工作委员会审议;
(八)负责自律工作委员会会议交办的其他工作。
第四章 议 事 规 则
第十三条 自律工作委员会全体委员会议原则上是每半年召开一次。经主任委员或三分之二以上成员提议,可召开临时会议。
第十四条 会议议案由会员单位或自律工作委员会通过秘书处以书面形式向主任委员提出,由主任委员决定是否安排上会。不同意安排上会的,由主任委员以书面形式向提案人说明原因。议案应包括议案背景、内容和效果。议案及其相关材料原则上应在会议召开前五个工作日送交各委员。
第十五条 自律工作委员会会议的议案采用表决制,每人一票。会议需三分之二以上委员参加方能召开,会议决议须经到会委员三分之二以及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委员因故不能参加会议时,可委托单位其他人员参加,委托人享有与委员同等表决权。特殊情况下可采用通讯方式对议案进行表决。
第十六条 委员可对议案涉及的事实和法律依据提出质询,主任委员或提出议案的委员应当予以解答。
第十七条 自律工作委员会会议对需表决的事项采取书面记名方式表决,并将审议和讨论事项进行记录。与会人员要按内容做好保密工作。
第五章 决 议 执 行
第十八条 自律工作委员会会议通过的议案,经协会理事会审定形成的决议,自公布之日起生效。各会员单位必须遵守和履行。各委员相互监督,发现问题及时反映或举报。
第十九条 对经会员单位举报或查出的会员单位违规行为,经自律工作委员会调查核实报经理事会审定后,视情况给予以下处理:
(一)责令违规单位限期改正;
(二)协会内部通报;
(三)由自律工作委员会形成专题报告报安康银监分局
(四)暂停其表决权1年。
第二十条 对非会员单位的违规行为 ,由自律工作委员会报安康银监分局。
第六章 委员的权利和义务
第二十一条 自律工作委员会委员的权利:
(一)出席本会全体会议、行使审议权、表决权、选举权、被选举权;
(二)涉及本委员会活动的参与权和主张权利;
(三)采取口述或文字表述向专业委员会陈述意见的权利;
(四)参加自律工作委员会举办的各项活动。
第二十二条 自律工作委员会委员的义务
(一)依法合规参与自律工作委员会活动,履行相应义务;
(二)遵守本规则及本会其他制度,执行会议决议和决定事项;
(三)承担和协助完成委员会委派的各项任务;
(四)未经本专业委员会许可,禁止将本委员会业务活动提供的商业秘密资料向外界透露。
第七章 终 止
第二十三条 自律工作委员会因下列原因之一将终止:
(一)经自律工作委员会全体委员会议审议表决,三分之二以上委员决定解散自律工作委员会并报经协会理事会批准。
(二)经协会理事会决定。
第八章 附 则
第二十四条 本规则由安康市银行业协会自律工作委员会负责解释和修订。
第二十五条 本规则经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审议,自印发之日起执行。